組織章程相關條文
第36條 【學生議會之組成】學生議會為學生會最高立法機構,由學生議員組成。組織辦法另訂。
第37條 【兼任之禁止】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各項職務。
第38條 【選區及名額】學生議員選舉以系為選區,每選區至少一人,系人數逾二百人者, 每增加一百五十人增選一人,但每選區總額不得超過四人。學生議員由各選區系學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。
第39條 【任期】學生議員與學生會會長同時就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學生會會長最多連任一年,其選舉、罷免辦法另訂之。
第40條 【補選】各選區學生議員缺額超過應選總額二分之一時,均應補選,但其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,不再補選。補選事宜由系學會自出缺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成。
第41條 【議會權限】學生議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 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學生會會長、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。
二、 制定學生會單行辦法。
三、 監督行政中心之施政,並行使質詢權。
四、 審查學生會之預算與決算。
五、 審核會長所提名各部門部長人事案與增設之臨時性組織。
六、 提出行政中心人員之彈劾案。
七、 提出行政中心之糾正案。
八、 行使評議委員之同意權。
九、 其他有關學生自治事務之審議。
十、 學生議會對預算之審議不得提出增加預算之提議。彈劾案需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向評議委員會提出。
第42條 【議長、副議長】學生議會設議長、副議長各一人,由學生議員於會期初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。
第43條 【議長權限】議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召開學生議會,決定議程,主持會議並維持會場秩序。
二、 常會閉會期間處理緊急事務,於下次常會追認。
三、 視實際情形要求各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或聯席委員會。
第44條 【副議長權限】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。
第45條 【會議】學生議會之召開分為:
一、 於每次學生議員改選後,由原任議長於二週內召開新任學生議員會議,選舉出新任議長、副議長。
二、 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召開期初會議,對於會長所提之行政部門各部長行使同意權,並審核預算案。
三、 於學期中每月召開常會一次。
四、 在會長諮請或由學生議員的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,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。
第46條 【委員會】學生議會設:
一、 法規委員會
二、 預算委員會
三、 監察委員會
每一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位委員組成。每位學生議員必需加入一個委員會,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,正、副議長得兼任委員會召集人。
第47條 【秘書處】學生議會設秘書處,處理學生議會相關事務,置秘書長一名,由議長任命之。
第48條 【議員義務】學生議員有出席學生議會各會議及遵守會議決議之義務。若每學期無故兩次未出席會議者,視同自動辭職,於一個月內由其系學會會長重新選出。
第49條 【會議門檻】學生議會之常會、臨時會須有學生議員應到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。
第50條 【議事規則】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,除另有規定外,遵照內政部頒定之會議規範。
第51條 【議會經費】學生議會運作之行政經費,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編列。